实验室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轨道交通运输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轨道交通运输虚拟仿真实验中心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团队建设、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轨道交通运输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必须努力贯彻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培养高素质人才,并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改革和科学研究,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输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建设,要做到以勤俭节约为前提,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二、任务 

第五条 实验中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并根据需要安排指导人员和实验课,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培养员工的自主学习能力,编程能力和软件开发能力。切实搞好高素质复合型领军人才的培训与继续教育,提高素质,培养新一代轨道交通运输企业领导者、创业者和科学研究学者。 

第六条 不断加强实验教学方式和实验教学考核的改革,构建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方式,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员工能够自己动手操作,让每个员工能够参与其中,努力培养员工独立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动手编程和创新实践的能力。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充分体现竞争、开放、共享和流动原则,营造宽松学术研究环境和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 配合教师、员工在实验中心讲行科学研究工作是实验中心的重要任务。实验中心要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条件,改善实验工作环境,为教师和员工的科研工作创造条件,最大限度的发掘设备的潜力,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积极进行国内夕卜学术交流,与国内外相关的科研机构、高校开展合作研究。 

第八条 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工作和技术开发,为员工自主学习创造条件,为员工个性发展提供空间,为社会发展服务,实验中心对外开放、服务等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开展与其他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合作研究,同时积极寻找新的合作伙伴。

第九条 完成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工作,使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不断更新实验所需软件。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中心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中心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与时俱进,使每位工作人员能够适应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新要求。加强实验中心安全与卫生的管理,定期检查实验中心内各电源开关与用电器的安全性。 

三、体制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管董事长统一领导,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各院要有一名经理分管实验中心工作,并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实验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科生院、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中心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中心建设委员会,由主管董事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实验中心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四、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等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实施。只有经学校批准确认正式建制的实验中心才能独立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经费,建立设备器材、家具等财务账户。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建设,充分考虑设备的配套性,充分发挥设备投资的最佳效益。实验中心提出建设方案,经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备案,分阶段逐步完成实验中心的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中心评价制度。根据学校的要求和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实验中心评估。力争以更高的标准建设实验中心,成为省内乃至国内轨道交通装备高端制造技术的共享平台与自主创新基地,成为培育和聚集优秀科技人才、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五、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有效的实验中心运行管理机制,包括: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开放共享制度与管理措施;联合共建方式和产学研合作方式及机制;面向社会及企业开放机制;国内外合作研发和开放课题管理机制;科学研究数据资料管理制度;人才引进、培养与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专用物资等的管理,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对实验中心的教学任务、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中心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中心管理,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实验中心面积800~1000平方米,并采取全天候的开放式管理,学习并借鉴国内外先进实验室管理与运行的经验,不断整合相关资源,使科研平台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通过广泛国际合作与聘请科研顾问、客座教授、特聘教授等多种形式,提高实验中心老师的教学水平,同时促进了实验中心与其他学校和人才关于教学、科研、实验中心建设的交流与合作,确保实验中心的研究方向与研究内容始终站在国际前沿。  

第二十三条 定期向企业派出人员学习、进修、访问,邀请海内外学术权威到实验中心进行讲学和科研合作。通过与企业合作和科研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虚拟仿真的教学,培养老师和员工的动手实践能力,提高员工的软件应用熟练程度和实际的工作能力。

六、实验中心队伍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院聘任,报学校确认;国家、省(部)重点实验中心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主任的要求是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中心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中心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晋升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各类工作人员要按需设岗,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 将实验中心人员的配备与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内部严格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能力、责任、贡献和工作态度作为分配的依据,在对实验中心工作总结时,进行评比和奖励。 

七、其它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轨道交通运输虚拟仿真实验中心负责解释。